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刘惠然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惠然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陈志宏先生、梁晓先生、张斌先生、李凤玲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要求。其中,李凤玲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志宏先生、梁晓先生、张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
意聘任李凤玲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