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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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监事,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财务总监,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监事,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董事、副总经理,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监事,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总经理,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函
  本人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间接
股东、副总经理,郑重承诺:
  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 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12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六、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特此承诺。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函
  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
对以下事项作出如下确认: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权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人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
的中介机构以及该等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公司或其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信息或证言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
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十一、截至本确认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
  特此确认。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函
  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
对以下事项作出如下确认: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权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人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
的中介机构以及该等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公司或其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信息或证言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
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十一、截至本确认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
  特此确认。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函
  作为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特
对以下事项作出如下确认: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权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人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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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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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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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始终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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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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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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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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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本人已就本人除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任职情况作出了全面披露,并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情况。本人及
近亲属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业务
的情况。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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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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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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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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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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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在本人担任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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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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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权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人与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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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公司或其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信息或证言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
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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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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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除已披露的对外投资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的现
有的对外投资,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六、本人及近亲属不存在重大债务负担,不存在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七、到目前为止,本人在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未直接或间接占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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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涉及任何刑事诉讼,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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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公司或其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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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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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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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本人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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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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