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恒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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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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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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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3第004080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召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桥路14号1幢4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
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下同)合计 8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为 82,561,805,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1.0063%。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526,316 股,对应所
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 51,157,896(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六倍,下同),特别表决权股东所
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72,110,995,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44.5499%;其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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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即 B 类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为 10,450,810,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为 6.4565%。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36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28,188,750,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为 17.414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4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110,750,55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
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68.421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
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 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
计为 14,381,301,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8.8847%。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
及视频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11)《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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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
议案(7),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
份(即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0,750,0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750,0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750,0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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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750,0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629,17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8904%;
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1096%;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59,917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1560%;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844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68,118,47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3%;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7%;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8,118,47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3%;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7%;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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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4,259,91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1560%;
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8440%;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59,917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1560%;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844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10)《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10,750,05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95%;
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5%;弃权0票,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380,801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9965%;反对50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35%;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0,629,17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8904%;
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1096%;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59,917票,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9.1560%;反对121,384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844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数量的0.0000%。
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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