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
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
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锁汇业务的议案》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议案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拟开展外汇远期锁汇
业务,额度不超过 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是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