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计维斌 李文贵
徐宏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