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
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杜四春、张华、赖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