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
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
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及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
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所在部门
□暂缓披露
事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 □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 )
作 为 江 苏 传 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度》的各项规定。
义务,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
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等
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署):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岗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