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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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5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
重大影响。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 16 号”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修订前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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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
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
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
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
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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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
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
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
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
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
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
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
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
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
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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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
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
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
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第 4 页 共 5 页
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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