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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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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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
定媒体发布了《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
加方式等内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会议通知》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金山工
业区九工路 1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9 名。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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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 38 名。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总计 4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0,581,239,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0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傅文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
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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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69,759,564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15%;反对 10,623,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04%;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936,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7%;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8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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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41,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5%;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1%;弃权 3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521,239,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891%;反对 2,447,3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69%;弃权 3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应回避
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在统计时予以剔除。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682,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8%;反对 2,206,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8%;弃权 3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与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在统计时予以剔除。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5 名,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傅文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21,21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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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刘惠然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70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3)选举陈斐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4)选举李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5)选举沈国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选举董叶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2)选举李柏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753,674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76%。
(3)选举邱慈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773,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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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名,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应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21,21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3%。
(2)选举杨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753,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76%。
(3)选举戚奕斐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8,401,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1%。
(4)选举章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753,17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7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