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票的股东 350 人,代表股份 425,925,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27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69 人,代表股份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465 人,
代表股份 229,37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61%。
亲自出席会议 4 人(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监事陈太松先
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
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4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票 133,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权票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66,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票 107,4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69,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票 105,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票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54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票 330,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票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910,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票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票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9,349,47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3,632,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票 1,240,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弃权票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8,071,246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3%;反对票
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8,105,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8%;反对票 16,805,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1%;弃权票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2,544,24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30%;反对票
的 7.3267%;弃权票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