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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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证字[2023]A0354 号
致: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 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
董事会于2023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下午2:30在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7号贵
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跃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提交的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理 人 ) 合 计 45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222,758,454股
,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08%。
   除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22,75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22,75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
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
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侯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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