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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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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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3)第028号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
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唯捷创
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术开发区科谷四街北投亦庄产业园16号楼召开。
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法律意见书
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9:15至15:00。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167,309,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991,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经信达律
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东共计8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318,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318,73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胡云云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信达律师张侃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309,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67,30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167,30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67,30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同意167,30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31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67,303,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2,31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67,309,8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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