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关联方(邦信资产)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事项,保障
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
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办理借款展期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欠款展期事
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关联方上海东兴投
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欠款展期,并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
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借款利
率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北京华清博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事
项,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上,我
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拟签署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签署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事项,符合《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合规、合法。该事项有利于推
动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工作,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拟签署银宝
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议案》
。
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议案审议内容,同意公司制定《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将有关制度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