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邦信资产)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关联方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事项,有利于
保障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
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欠款展期事宜,符合
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
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关联方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构成
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成果,借款利息公允、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宝山鑫)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向关联北京华清博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借款展期事项,
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综上,我们
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华清博广)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