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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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
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网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具体情况遵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互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
要,在不影响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与资源支持。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
互动交流。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
和联络;
  (四)互动平台: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答咨询、投诉和建议等,组织回复互动
平台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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