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 中国移动:2022年末期利润分派A股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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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41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公告编号:2023-018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2022 年末期利润分派 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末期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979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公司 2022 年全年派息率为 67%(折算汇率采用 2022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兑换港币中间价计算)。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派发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 2.21 港元(含税),连同已派发的中期股息每股 2.20 港元(含
税),全年股息合计每股 4.41 港元(含税),较 2021 年增长 8.6%。股息以港元计
价并宣派,其中 A 股股息将以人民币支付,按照股东周年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
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 1 港元折合人民币 0.895740
元计算,金额为每股人民币 1.9796 元(含税)。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公司 A 股股数 902,767,8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9796 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1,787,119,269.51 元
(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本次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79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1.9796 元,
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8164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1.78164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8164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1.9796
元。
五、 咨询方式
     关于公司 2022 年末期利润分派相关事宜,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399 2600
     电子邮箱:zqswb@chinamobile.com
     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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