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 东方生物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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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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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
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方剑秋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日 9:15- 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共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327,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8,008,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62%。
   (三)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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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或新增提案,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
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
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通过,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
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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