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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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1 年研
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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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或“公司”)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英威腾的委托,担任英威腾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
划”)(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合称“《激励计划(草案)》”),
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英威腾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用途。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英威腾
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1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
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
网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研
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
                                        法律意见书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研发骨干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干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
格由3.88元/股调整为3.82元/股;同意将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价格由5.73元/股调整为5.6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 元(含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调整方法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原行权价格 3.88 元/股调
整为 3.82 元/股;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原行权价格 5.73 元/股调整
为 5.67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 2021 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本次对 2020 年激励计划及 2021 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英威腾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威腾本次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研发骨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张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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