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
《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65 名激励对象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7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公司 7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意公司对 7 名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页)
监事签名:
张星明 董伟华 李蘅香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