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思医疗: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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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3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687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
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①公司拟以实施 2022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876 元(含税)。截
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68,623,867 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01,448 股,因此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68,222,419
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46,909,735.30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
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回购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因此,2022 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 61,767,548.69 元,占 2022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65.83%。
   ②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
年度。
   如在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
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
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后
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
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8,222,419×0.6876÷68,623,867
     ≈0.6836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0.6836)÷(1+0)
     =前收盘价格-0.683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其余全部股东(包括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87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188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188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687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5-69670036
     特此公告。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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