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
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国新有限与浙江海虹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虹药通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
合理有据、客观公允,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就重组诚意金事项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李志方面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是为了尽快收回诚意金所产
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最大化保障公司利益。《<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签
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签署《<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事项。
独立董事:王秀丽 白彦 孙洁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