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5月)

证券之星 2023-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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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过程中的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章 汇报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
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
的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
告。
                第三章 沟通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分析问题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予以签字确认。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涉及到的公司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等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均需审核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并在年报中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中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四条 若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密切关注
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利于年报信息保密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
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
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
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词语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该等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安居宝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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