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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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铂股份”)于 2023 年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职位以公司工作平台和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于巨
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告》(公告编号:2022-059)。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2年度
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约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对19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对应限售期合计 710,7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
份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
拟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147,622,1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29,524,427.40元。本年度不转增不送股。2023年
公告》,该权益分派于 2023年 4月 24日实施完毕。
  根据《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修订(更正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
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4.56元/股-0.2元/股=24.36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修订(更正后)》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修订(更正后)》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股份价格
由 24.56元/ 股调整为 24.36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尚需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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