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科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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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5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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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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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51-2 号
致: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科技”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兴业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兴业科技的委托,
担任兴业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兴业科技向本
所出具的说明。
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相
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
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者根据监管部门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
次审阅并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兴业科技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兴业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关联董事吴华春、孙辉永已回避表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
                                 “本
次列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
件,其作为本次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30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34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 251 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本次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本次
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予日
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
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51 名,授予 1,34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19 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2023 年 5 月 30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兴业科技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经办律师
                              郭昕
                              杨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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