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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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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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
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
大会决议。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规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
数不少于三分之一。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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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披露其个人详细资料前(含同时)作出公开书
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其符合任职条件;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时任
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
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应与董事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应提请股东大会补选。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设副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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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监事、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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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
是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
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衍生品交易、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不
属于本款适用的交易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除客户保证金)的 30%以上或股权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 5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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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衍
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执行。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但交易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同一受赠对象或赠与人在同一年度发生的捐赠金额按累计
计算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议决定。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决定。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
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已履行有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需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公司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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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
  (五)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各类交易事项,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
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分别根据其《公司章程》确定决策权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
易,无论是否由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均应该遵守本条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
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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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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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下列
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各项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保证公司的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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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
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述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
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且董事会在未将该
董事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交易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将与其有利益关系时,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视为有关董事已经履行本规则第二
十二条所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其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将其撤换。
     第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在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缺额的下任董事就任之日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自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下任董
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前,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作出合理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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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间隔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将其撤换。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规则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
款内容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
作经验;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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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被提名人应当承诺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即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者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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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第(一)(二)项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
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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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
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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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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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被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
独立董事。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
年以上,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岁;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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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准备
和提交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投资
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日常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筹备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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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记载于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及时
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为公司的重大
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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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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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
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5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书面会议通知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含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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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前 3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否
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然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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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
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 董事会的提案和议事内容
     第六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议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十条 根据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的公司机构及
其议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案;
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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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三)董事长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
案。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
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关审议事项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十二条   议案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的,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 3 日提交全体董事。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议案及有关会议材料,所有会议材料须由董
事长会前审核。
     第七十三条   议案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四条      议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对该议案所涉及的相
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节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关于该议案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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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形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七十七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七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将不予统计。
     第七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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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八十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作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会议
不得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其他董事会会议是否采用传真方式进行应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第八十一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该次
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并应当给予参加会议的董事足够的时间
审议会议议案,以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在采用传真方式表决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提案的意见并签
字,然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
作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
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
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该次会议有
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该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八十二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有关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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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的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作出绩效评价;
  (七)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八)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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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的提案;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十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九十一条   1/2 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董事会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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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召集人
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董事的主要意见、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以及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还可以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九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同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
  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高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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