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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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在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资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
性、盈利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上海电力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
简称“领导工作组”),由上海电力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任组长,为
领导工作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上海电力财务主管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主管部门、风险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
门等相关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上海电力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
机构,一旦财资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
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
领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资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
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资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取得并审
阅财资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报,评估财资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工作组根据信
息资料分析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财
资公司金融业务的时点数,采用定期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财资公司
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财资公司金融业务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
采取的措施,则采用临时报告形式。
     第六条 上海电力与财资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
制:
     (一)财资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资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资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资公司的股东对财资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资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香港银行业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财资公司被中国银行业、香港银行业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上海电力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上海电力金
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了解信息,
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资公司
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
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
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
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上海电力应与财资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由上海电力领导工作组和财资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
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可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请示。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必要时应要求财资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
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
债券;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
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
资公司的监督,要求财资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
新对财资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资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上海电力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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