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 同益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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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了《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
案》、《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督导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同益中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案》。
了《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
案》、《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
案》,股权激励价格为 5.23 元/股,并同意授权董事会督导和具体执行员工股
权激励的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
激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将不符
合股权激励条件及离职的 11 名员工 2019 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561,5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5.23 元/股+利息补偿(利率参照银
行贷款利率最终确定为每年 4.75%)。
  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 342.49 万元,实际发生
金额以截至付款日的本息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224,105,200 股。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     97,018,670    -561,500    96,457,17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7,648,030      0       127,648,030
    股份总数       224,666,700   -561,500   224,105,2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
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
《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要
求及《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
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及章程变更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人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
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决
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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