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包括公司现任监
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
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徐志刚____________________
韩 斌 __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 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