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
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
发表意见如下:
一、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议案。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了《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案》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督导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实施>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同益中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案》。
了《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授予方案>的议案》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议案》,股
权激励价格为 5.2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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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
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将不符
合股权激励条件及离职的 11 名员工 2019 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561,5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5.23 元/股+利息(利息按照五年贷款
利率 4.75%计算)。
本次拟用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342.49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561,500 股。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224,105,200 股。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动股 97,018,670 -561,500 96,457,17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7,648,030 0 127,648,030
股份总数 224,666,700 -561,500 224,105,2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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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
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及《员
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的作出,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依据国家相关部门
要求及《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的作出,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
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致的注册资本减少
及章程变更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事项符合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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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同益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