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公开挂牌的形式转让公司持有湖南汇一 51%
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以公开挂牌的
方式转让公司持有湖南汇一 51%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焦主业主责,消灭亏损源,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
加快推进公司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业务评估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0939 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
(2023)第 0954 号),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许长龙、郁崇文、粟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