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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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3-028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8,756,19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626,858.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6      -         2023/6/7       2023/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对于香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21-68596223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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