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生物: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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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已披露
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2022 年非经常性损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非经常性
损益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南京万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
优”)、南京万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昌”)提供财务资助有
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南京万优、南京万昌的经营业务发展及后续资金需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对南京万优、南京
万昌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将按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及使用期限与不低于同类业务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资金使用费,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南京万优、南京万昌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肖珉、蔡清良、林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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