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健康”或“公司”)监事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和安排。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监 事: 黄秀卿、莫红梅、张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