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
产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
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境外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翁国雄、齐银良、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