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
事备案办法》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
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总体融资安排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决策。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
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并
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公司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
期限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事项是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能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建成 陈京琳 闫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