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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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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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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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
区亲贤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676,458,9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9,166,59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8 名、监事 3
名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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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7,537,8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3%;
   反对股数 17,950,4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8%;
   弃权股数 970,7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3%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7,537,8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3%;
   反对股数 16,671,9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5%;
   弃权股数 2,249,2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3%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7,798,8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
   反对股数 17,689,4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2%;
   弃权股数 970,7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同意,审议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6,922,8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2%;
   反对股数 18,028,4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5%;
   弃权股数 1,507,7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2%同意,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11,469,77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9%;
   反对股数 164,919,09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65%;
   弃权股数 70,1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9%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484,177,39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164,919,0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70,10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8,429,2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4%;
   反对股数 17,061,5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8%;
   弃权股数 968,2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4%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31,136,8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17,061,5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968,20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33,903,3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0%;
   反对股数 42,456,3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78%;
   弃权股数 99,3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0%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06,610,9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42,456,3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99,30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33,903,3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0%;
   反对股数 42,297,2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44%;
   弃权股数 258,4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00%同意,审议通过。
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36,789,4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7%;
   反对股数 38,650,5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4%;
   弃权股数 1,019,0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17%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609,497,05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数 38,650,5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019,005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1%。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658,181,84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1%;
   反对股数 17,147,33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6%;
   弃权股数 1,129,80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1%同意,审议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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