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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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
作、不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
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
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务
代表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
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
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
制度执行。
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
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
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
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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