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3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323 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264,66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99,999,860.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711,262.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4500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214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0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与 保 荐 费 用 人 民 币
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3,25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66,75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9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经 2023 年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2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及子公司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开户银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于日前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
司 东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
于甲方、丁方 12GW 高效 N 型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