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6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0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3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415,172,1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1,639,211,309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6950%;反对 415,7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53%;弃权 4,598,619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27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039,16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09%;反对 415,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5%;弃权 4,598,61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