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
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
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
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
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
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并行使表决权;
转债;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债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
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
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
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
议;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
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和主持。公司董事会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
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董事会或可转
债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
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
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
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
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采
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该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
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
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
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
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
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
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具体指示;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
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
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
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本规则规定的
其他可行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
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
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或者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可
转债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
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
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作为该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
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
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
要求,会议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
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
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
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
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
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
公司及保证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
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是
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
的保证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
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
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
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
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
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
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
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
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
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
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
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或说明等内容;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
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和记录员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
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
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
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发行人
指定的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
切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根据本
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第四十六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
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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