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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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95 号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意见书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5 月 9 日以及 2023 年 5 月 25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以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变更的公告》(以下合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现场会议召开
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09:30 在杭州市凤起东路 8
号 70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坚群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的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以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7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1,984,554,411 股。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20,623,570 股。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通过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 2,005,177,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386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
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具备
                                 法律意见书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其中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
时间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
况,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
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0,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7,101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170,78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7,101
股,弃权 100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171,78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0,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7,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3,171,78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1 股,弃权 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05,171,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6,100 股,弃权 101 股。
                              法律意见书
 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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