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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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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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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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0 名,所持股份总数 125,738,09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量,下同)的 73.7822%,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5 人,
所持股份总数 2,349,09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84%,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名,
所持股份总数 125,203,03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的资格。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股份总数 535,06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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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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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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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38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317%;
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83%;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2,349,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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