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骨科: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3-023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41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4,0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國際醫療有限公
司、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弘阳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和威海永耀贸易
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 元,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
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9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1-5788909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威高骨科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