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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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9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1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5,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阜阳京悦永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宇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菏泽三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锦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霍尔果斯德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
派发。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99 元。
     (3)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99 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9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
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
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7925985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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