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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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
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席文杰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同意选举席文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邹凯东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同意聘任邹凯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副总经理何小林、王建新、徐志刚、关乐、潘正良为公
司副总经理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
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同意聘任何小林、王建新、徐志刚、关乐、潘
正良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景丹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
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同意聘任经景丹为公
司财务总监。
  四、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何小林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
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何小林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达俊、冯晓东、梁俪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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