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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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
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 司 在无 锡市 行政 审批 局注 册登 记, 并取 得营 业执 照,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0 万股,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YIN PIVOT AUTOMOTIVE PRODUC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 1 号
           邮政编码:2144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争创自主研发能力强、产品结构优化、市场占
有率高的高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管路系统总成、油箱、排
气系统及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汽车内外饰件、连接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列表如下:
                     股份数额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江阴福尔鑫咨询服务企业
       (有限合伙)
        总计           6,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1,7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7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
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包
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
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
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
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
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
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 1 年
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对外捐赠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交易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
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
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事
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
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3 天通知,
但在全体董事无异议的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
决的临时董事会会议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及详细附件;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
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除外)。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
质询和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
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
出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的工作,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
理的关系、副经理的职权等在经理工作细则中加以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 2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 1/2。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补选。
 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
及公司或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
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
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时是否收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
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合理、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
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第二百零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后,董事会应及时指派专人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
备案。
  第二百一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后,
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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