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
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宁波均胜
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1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均胜群英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
划和经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经各方协商
一致后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评估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科学合理。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现金收购均胜群英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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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东 黄 蔚 郭志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