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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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本年度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319,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327,6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汪加胜、韩丽娜、广州市鹿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
限公司、广州穗开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
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
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
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6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107339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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