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
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
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除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郑亮 楼红英 胡华权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亮 楼红英 胡华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