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 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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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
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韩旭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韩
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裁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韩旭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
期限相同。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拟聘任冯芸女士为
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均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聘
任冯芸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孙考祥                  王吉法                柳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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